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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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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訓: 一、請假離班時數超過在班總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百分之十。 二、曠課累計達上課總時數百分之三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上課總時數百分之十。 三、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品德操守不良、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了受訓人員退訓的情形。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一、請假離班時數超過在班總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百分之十: 這項規定意味著如果受訓人員在一天內請假時間超過在班總時數的百分之十,他們將會被退訓。 二、曠課累計達上課總時數百分之三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上課總時數百分之十: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受訓人員的曠課時間累計達到上課總時數的百分之三,或者他們的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的百分之十,他們將會被退訓。 三、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這一項規定指出,如果受訓人員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或脅迫行為,他們將會被退訓。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這一條款提到如果受訓人員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一項所列舉的情節之一,他們將會被退訓。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對於具體情況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無法確定具體情況屬於該法條的哪一款。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品德操守不良、情節重大: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受訓人員有其他具體事實,可以明確認定其品德操守不良且情節重大,他們將會被退訓。 這些釋義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進行了詳細說明,主要參考了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資料。由於這些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不能保證全部正確,最好參考最新的法律文件進一步確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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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訓: 一、請假離班時數超過在班總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百分之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