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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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訓練成績之計算,總分為一百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生活紀律、品德禮儀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 2.前項成績考核事項,由海巡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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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9條,該條款規定了訓練成績的計算方式和相關比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訓練成績的總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六十分,未滿六十分則為不及格。其中,生活紀律和品德禮儀的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的百分之二十,而課程成績則占百分之八十。至於具體的成績考核項目和標準則由海巡署依據相關法規和規定來制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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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