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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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接獲受訓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訓練地點報到;因故無法報到參加訓練者,應報經所屬機關核准延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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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7 條》,受訓人員在接到受訓通知後,應該在指定的期限內到達訓練地點報到。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按時報到參加訓練,則應該經所屬機關核准延後訓練。 以此為例,如果一位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接到受訓通知後因為突發的緊急情況無法按時到達訓練地點報到,他應該向所屬機關申請延後訓練的核准。只有在所屬機關核准後,他才能在延後的時間內參加訓練。
- 期日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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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