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訓練機構應視任務需要,編定各班期訓練員額,報請海巡署核定後,通知各海岸巡防機關,依分配名額辦理選訓事宜。
- 2.各海岸巡防機關應依分配之各班期訓練員額,遴選素行及體能狀況良好且適合執行犯罪調查職務人員,於開訓一個月前,造冊送訓練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訓練機構必須根據任務需求,編制各班期的訓練人員名額,並提交海巡署審核,並通知各海岸巡防機關,以便進行候選人的選訓工作。 2. 各海岸巡防機關應根據分配到的各班期訓練人數名額,選擇品行良好、身體素質良好且適合執行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並在開始訓練前一個月,將選拔出的人員名冊提交訓練機構。 以上解釋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最新的相關資料進行解析,並提供了該法條的要點和相關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