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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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四條醫療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於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急救治療,急救五日內之醫療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巡防單位專案報請所屬巡防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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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第5條,這個條文規定了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因使用器械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而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慰撫金、喪葬費用以及補償金的標準。根據第2條和第4條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必須是接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就診的情況下才能支付。但是如果傷勢嚴重需要急救的情況下,可以就近前往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進行急救治療,急救五天內的醫療費用可以核實支付,超過五天的話則需要由該管巡防單位專案報請所屬巡防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 台灣保險法(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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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