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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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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之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3條,當受託人依據信託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及第76條的規定,申請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時,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的兩份: 一、申請書。 二、包含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的理由的文件。 三、包含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的種類、總額及價格的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便申請者可以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未提及具體的申請條件或要求。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該規定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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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託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