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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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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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的第14條,當公益信託發生符合該法第73條規定的情形時,受託人可以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的兩份給主管機關以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1. 申請書。 2. 詳細說明需要變更信託條款的理由文件。 3. 包含變更後的信託條款及新舊對照表。 4. 變更後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其中,這些文件的內容及要求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變動。該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最新版本中的第14條,以瞭解更詳細的規定和要求。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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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