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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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
- 2.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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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的規定,該法條主要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 主管機關得要求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的狀況提出報告,並且可以派員進行檢查。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利要求受託人提供關於信託事務和信託財產的相關報告,並且可以派遣相關人員進行實地檢查。 2. 主管機關根據所提出的報告或者檢查結果,如果認為有必要保護信託財產或者紀律,可以要求受託人提供適當的擔保或進行其他相應的處置。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受託人提供相應的保證措施,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性,或者要求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來糾正信託事務的問題。 根據以上解釋,這表示主管機關對於海洋公益信託的執行有相對的監督、控制權,可以針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報告要求或檢查,並可以要求受託人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保護信託財產的安全性。這也就意味著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信託事務的正確執行,並維護公眾的利益。 參考資料: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相關範例: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了解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的狀況時,可以要求受託人提供詳細的報告,並且可以派遣專門的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例如,如果主管機關懷疑受託人可能存在資金流失或其他不當行為,他們可以要求受託人提供相關的財務報告和交易紀錄,同時也可以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實地檢查,以核實相關的情況。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時,可以要求受託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置。例如,如果主管機關發現受託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或不當管理信託財產的情況,他們可以要求受託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採取其他措施,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性,並糾正信託事務的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擔保名詞
- 信託法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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