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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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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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4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若要申請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證明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無法接任的文件。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4. 新信託監察人的履歷書、願意擔任的同意書和身分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是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時必須準備的文件,以便主管機關能夠評估申請人的資格和適任性。這些文件的準備能夠確保選任程序的透明度和適切性。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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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