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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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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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如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想要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申請解任理由書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參考資料: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8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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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