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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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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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2條,信託監察人如欲辭職,須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 3. 事務處理報告書。 4.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依據資料,這些文件必須一式二份檢具,向主管機關提出。這些文件的具體內容和格式則沒有提供。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7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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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