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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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 2.信託監察人得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 3.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 4.第二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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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1條規定以下事項: 1.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可以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例如,諮詢委員會成員需要參加會議或出席相關活動時,可以獲得相應的交通費用和場地費用。 2. 信託監察人報酬的申請和核准: - 信託監察人有權依照法律第56條和第76條的規定請求為其提供報酬。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 報酬請求書 - 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 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 主管機關應該通知受託人在15日內對這項請求表達意見。 - 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請求,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進行相應的履行。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信託監察人的權益和報酬合理性。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報酬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信託法 第 5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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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