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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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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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6 條的具體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信託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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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