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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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7條,當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時,受託人應在消滅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該消滅事由及日期。 這意味著當公益信託的事由發生、信託目的完成或無法完成時,受託人有義務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該消滅情況。這是確保公益信託的透明度和監督機制的一部分,以確保信託資產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使用。 依據海洋公益信託法及其相關規定,公益信託受到政府的特殊監管,以確保資金和資產用於具有公益性質的目的。根據該法的規定,公益信託在消滅時需符合相關程序和申報要求,以確保行使信託權益的透明和合法性。 例如,當一個海洋公益信託的目的已經完成,或沒有可能實現時,受託人需要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一情況。首先,受託人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據,證明信託目的的完成或無法實現。其次,受託人需要說明該信託的消滅事由和日期。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信託的終止過程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確保信託資產能夠正確地處理和分配。 這是為了保障公益信託制度的運作和信任度,以防止濫用和不當使用信託資產。通過執行這一規定,主管機關能夠及時了解公益信託的狀況,並確保信託資產的合理運用和管理,從而維護公眾的利益和信心。
- 第八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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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