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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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第七條第七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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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1條是根據總統選罷法第7條第7款、第9條第1項第6款以及公職選罷法第12條第2項的規定所制定的。 根據總統選罷法第7條第7款,各級選舉委員會在總統選舉中負責處理投訴及紛爭,並進行必要的審查及調查。而根據總統選罷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各級選舉委員會有權要求被選舉人、選舉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人員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 另外,根據公職選罷法第12條第2項,各級選舉委員會也負責處理公職人員選舉中的紛爭及投訴,並進行相關的審查及調查工作。 因此,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1條的訂定就是根據這些相關法條的規定,規範各級選舉委員會在選舉中的監察職務執行方式。這包括了處理投訴及紛爭、進行審查及調查、要求提供文件及資料等相關工作。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規
- 總統選罷法法規
- 第七條第七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規
- 公職選罷法法規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7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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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