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條,在直轄市和縣(市)之間,有關選舉和罷免事務的責任劃分如下: 1.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負責設置和管理投票所、開票所。 二、負責選舉和罷免票的印製。 三、負責監督選舉人名冊公告的閱覽。 四、負責選舉公報的印製。 五、負責執行選舉和罷免的宣導工作。 六、負責監察選舉和罷免過程。 七、其他有關選舉和罷免的事項。 2.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對下列選舉和罷免事務指揮和監督鄉(鎮、市、區)公所進行: 一、負責處理選舉人名冊公告的閱覽事項。 二、負責指揮和監督投票所和開票所的設置和管理。 三、負責遴報投票所和開票所工作人員。 四、負責轉發選舉和罷免票的事項。 五、負責分發選舉公報和投票通知單。 六、負責宣導選舉和罷免法令。 七、其他有關選舉和罷免事務的處理事項。 從以上法條中可以看出,直轄市和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選舉和罷免的相關事項,並對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指導和監督。這些責任分工的目的是確保選舉和罷免過程的效率和公正。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9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二、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 三、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第一項第二款「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第三款「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及第四款「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款次並酌作調整。 三、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提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刪除罷免案不得宣傳之禁止規定,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六款均增列罷免文字。
本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之事項。
一、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第一項第二款「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第三款「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及第四款「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款次並酌作調整。 三、增列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提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刪除罷免案不得宣傳之禁止規定,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六款均增列罷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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