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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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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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條例中所指的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是指使用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來配製火藥並製造爆竹煙火,或者對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進行加工的地方。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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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