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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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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2. 2.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的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或總重量1.5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 根據同條第2項,除了依附卷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外,其餘爆竹煙火以總重量計算。如果場所的爆竹煙火種類超過兩種,則將每種爆竹煙火的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管制量,如果商數之和大於1,則表示達到管制量以上。 資料參考來源: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2nd=92。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13nd=9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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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