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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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的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或總重量1.5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 根據同條第2項,除了依附卷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外,其餘爆竹煙火以總重量計算。如果場所的爆竹煙火種類超過兩種,則將每種爆竹煙火的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管制量,如果商數之和大於1,則表示達到管制量以上。 資料參考來源: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2nd=92。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13nd=99。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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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