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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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命申請人銷毀及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命輸入者銷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安全防護計畫,事先報請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銷毀採引火方式者,應選擇空曠、遠離人煙及易燃物之處所,在銷毀地點四周應設置適當之阻絕設施及防火間隔,配置滅火器材或設備,並將銷毀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以適當方法公告之。 三、於上午八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俟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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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對於命申請人銷毀及命輸入者銷毀爆竹煙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安全防護計畫。 例如,如果一家爆竹煙火公司要銷毀爆竹煙火,他們需要事先向當地的消防局申請,並報告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相關的安全措施。 二、如果採用引火方式進行銷毀,應該選擇在空曠、遠離人煙和易燃物的地方進行銷毀。在銷毀地點的周圍應該設置適當的阻絕設施和防火間隔,並提供滅火器材或設備。銷毀日期、時間和地點應通知鄰近地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以適當方法公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爆竹煙火公司選擇在一個草地上進行爆竹的銷毀,他們應該在周圍設置圍欄或其他隔離設施,並建立警戒區域。同時,他們還應該通知附近的住戶和管理人,以確保人們的安全。 三、銷毀應該在上午八點後下午六點前進行,並應派人警戒監視。只有在確認銷毀後滅火後,才能離開銷毀現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爆竹煙火公司決定在下午四點銷毀爆竹,他們應該安排人員在銷毀過程中警戒監視,並確保銷毀完成後及時進行滅火,確保安全。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爆竹煙火的銷毀在安全的環境下進行,同時保護公眾和財產的安全。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俟名詞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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