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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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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封存之程序如下: 一、對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與型式認可證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二、核對進口報單與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記載事項是否相符。 三、確認儲存場所為合格者,且與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記載相符。 四、查核運輸駕駛人及車輛是否分別依規定取得有效之訓練證明書及臨時通行證。 五、封存以封條為之,封條應加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關防並註明日期。
  2. 2.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解除封存及其後續處理之程序如下: 一、經個別認可合格者,應出示個別認可合格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 二、經個別認可不合格者,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後,始得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運出儲存地點辦理修補、銷毀或復運出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對於封存程序,需要進行以下的步驟: 1. 核對輸入的一般爆竹煙火與型式認可證書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以確保進口的爆竹符合相關標準。 2. 核對進口報單與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的記載事項是否相符,確保文件內容的準確性。 3. 確認儲存場所是否合格,並且符合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的記載事項,以確保儲存環境達到安全的標準。 4. 檢查運輸駕駛人及車輛是否分別依規定取得有效的訓練證明書和臨時通行證,以確保運輸的安全性。 5. 封存時應使用封條,並在上面加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關防並註明日期,以確保封存的完整性。 而對於解除封存及其後續處理的程序,則需要進行以下的步驟: 1. 如果是經個別認可合格的爆竹,需要出示個別認可合格的文件,向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 2. 如果是經個別認可不合格的爆竹,需要出示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文件,再向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封存。解除封存後,根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進行修補、銷毀或復運出口的處理。 以上資料引自以下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077/N01/077N01P03.html - 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38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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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封存之程序如下: 一、核對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與型式認可證書記載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