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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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量、規格、照片。 四、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五、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之作業場所說明書。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 2.前項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命其補正;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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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施放专业爆竹烟火需要在施放前五天填写申请表,并附上以下文件的三份副本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1. 负责人的国民身份证复印件。 2. 制造或进口者的登记或立案证明复印件。 3. 施放清单:应记录施放日期、时间、地点以及专业爆竹烟火的名称、数量、规格和照片。 4. 标明安全距离的施放场所平面图。 5. 专业爆竹烟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以及附有照片或图样的作业场所说明书。 6. 施放安全防护计划:应记录施放时间、警戒、灭火、救护、现场交通管制和观众疏散等应急事项。 7. 施放人员名册和专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8.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文件。 如果申请表内容或附带文件不完整,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以定期要求补正,并必要时可以实地勘查。 参考资料: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7 条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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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