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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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安全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 二、場所安全對策,其內容如下: (一)搬運安全管理。 (二)儲存安全管理。 (三)製造安全管理。 (四)銷毀安全管理。 (五)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自衛消防編組。 四、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五、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急安全措施。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主管機關。 七、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九、防止縱火措施。 十、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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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了安全防護計畫的內容。該計畫包括以下事項: 1. 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的職責。 2. 場所安全對策,包括搬運安全管理、儲存安全管理、製造安全管理、銷毀安全管理、用火用電的監督管理以及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管理。 3. 自衛消防編組。 4. 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 5. 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的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急安全措施。 6. 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的實施,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且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主管機關。 7. 防災應變的教育訓練。 8. 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9. 防止縱火措施。 10. 其他防災應變的必要措施。 在這些方面,該條例提供了指導和要求,以確保爆竹煙火場所的安全防護工作得到有效實施。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搬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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