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安全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 二、場所安全對策,其內容如下: (一)搬運安全管理。 (二)儲存安全管理。 (三)製造安全管理。 (四)銷毀安全管理。 (五)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自衛消防編組。 四、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五、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急安全措施。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主管機關。 七、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九、防止縱火措施。 十、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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