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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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得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為之。
- 2.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下列資料: 一、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三、一般爆竹煙火成品: (一)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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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爆竹煙火流向的登記方式可以使用書面方式或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登記流向時應詳細載明以下資料: 1. 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2. 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3. 一般爆竹煙火成品: (a) 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出貨對象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b) 前項以外的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的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的直轄市、縣(市)。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流向紀錄。這表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需要遵守這個規定,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流向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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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