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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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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銷毀之程序如下: 一、於安全、空曠處所進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於上午八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 三、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入時間、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
  2. 2.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逕行銷毀,應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再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並製作銷毀紀錄,記載銷毀之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銷毀時間,及檢附相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爆竹煙火的銷毀程序應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爆竹煙火的銷毀時,應選擇安全且空曠的地點進行,並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 銷毀作業的時間限制在上午8時至下午6時之間進行,並且必須派人進行警戒和監視,銷毀完成後必須確認滅火才可離開。 3. 銷毀過程中,應製作詳細的銷毀紀錄,記載包括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的姓名、沒入的爆竹煙火的名稱、單位和數量、沒入和銷毀的時間,並且需要附上相應的相片。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爆竹煙火的銷毀時,應事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然後按照前述的程序進行銷毀,同樣需要製作詳細的銷毀紀錄,記錄包括銷毀的爆竹煙火的名稱、單位和數量、銷毀的時間,並附上相應的相片。 以上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本文件,能夠對爆竹煙火的銷毀程序有所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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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銷毀之程序如下: 一、於安全、空曠處所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