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與訓練單位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及訓練事宜。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 16 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搜救組織和訓練單位,負責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和訓練事宜。根據相關參考資料,特種搜救隊在災害發生時會派遣專業的搜救人員前往災區進行搜救工作,訓練中心則負責培訓搜救人員以提升其技能和應變能力。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搜救組織和訓練單位則在本地協助處理災害搜救和進行相關訓練。以災害應變中心來說,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應實施災害警報之發佈、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等工作。因此,災害防救法第 16 條提到的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與訓練單位在災害應變中心中肩負重大災害搶救和訓練的職責。
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
立法理由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規模七點三的大地震,暴露救災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及通訊系統未能整合等問題,致無法發揮減輕災害損失及應變動員機能,也因通訊阻斷而未能即時掌握救災時效。有鑒於此,爰參酌歐美、日本等國家體制,明定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以統合救災資源及通訊系統,全面提升處理災害搶救能力。 二、基於精簡組織與資源共享原則,有關特種搜救隊之設置,旨在設種子教練隊,並設立訓練中心,平時協助訓練地方搜救組織,災害發生時可支援地方政府救災,並建立現場救災通訊機制。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五項修正機關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與訓練單位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及訓練事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條第五項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爰配合修正。 二、另為兼顧訓練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訓練單位辦理災害搶救訓練之功能,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規模七點三的大地震,暴露救災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及通訊系統未能整合等問題,致無法發揮減輕災害損失及應變動員機能,也因通訊阻斷而未能即時掌握救災時效。有鑒於此,爰參酌歐美、日本等國家體制,明定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以統合救災資源及通訊系統,全面提升處理災害搶救能力。 二、基於精簡組織與資源共享原則,有關特種搜救隊之設置,旨在設種子教練隊,並設立訓練中心,平時協助訓練地方搜救組織,災害發生時可支援地方政府救災,並建立現場救災通訊機制。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五項修正機關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第七條第五項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爰配合修正。 二、另為兼顧訓練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訓練單位辦理災害搶救訓練之功能,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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