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徵用或徵購土地、建築物之補償,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補償規定辦理。
- 2.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徵用或徵購水權,其補償基準如下: 一、對農業用水之補償: (一)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之補償,以被徵用或徵購灌溉用水渠道與建造物維護管理費、水庫營運調配分攤費、替代水源取得成本及處理輪灌、停灌所增加之管理費用等計算。 (二)對農民之補償,以水利主管機關公告停灌之面積為限,比照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之給付規定計算。但已納入停灌補償者,不得重複領取。 二、對水力發電用水之補償,以其淨發電量之損失為限。損失之淨發電量補償金額,以其他火力計畫替代發電成本及下游新建電廠應回收影響金額為計算基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若需要徵用或徵購土地或建築物,其補償應遵循《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規定辦理。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政府在徵用土地或建築物後,在徵收公告發布後即應支付被徵收人補償費。 2. 如果需要徵用或徵購水權,補償基準如下: - 對於農業用水,農民的補償根據水利主管機關公告停灌的面積來計算。具體補償方式參照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的規定進行。已經納入停灌補償的農民不得重複領取補償。 - 對於水力發電用水,補償金額以淨發電量的損失為限。淨發電量的補償金額應根據其他火力計畫替代發電的成本以及下游新建電廠應回收的影響金額等基礎計算。 這些規定確保了在徵用或徵購土地、建築物或水權時,受影響的人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並且能夠合理地彌補因徵用而造成的損失。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土地徵收條例法規
- 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