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1.無法依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應由管理權人送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 2.管理權人應將前項判定報告或相關證明資料,提報當地消防機關,以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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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無法依第三條第二項的附表一來判定類別或分級,則管理權人應該將相關材料送交經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的測試實驗室或者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機構進行判定。但是如果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可以足夠判定的,則不需要遵從此限制。 另外,管理權人應該將前述的判定報告或相關證明資料提交給當地消防機關進行判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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