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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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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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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依
第三條第二項
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應由管理權人送經財團
法人
全國
認證
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管理權人應將前項判定報告或相關證明資料,提報當地消防機關,以供判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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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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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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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刪除)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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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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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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