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其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其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牆壁應為防火構造,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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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6條,當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的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的建築物時,除了需要符合第21條第3款、第10款至第13款、第2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及前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外,該儲存倉庫的牆壁、樑、柱、地板和樓梯應該使用不燃材料建造。如果外牆有延燒的可能性,那麼牆壁應該採用防火構造,除了出入口之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2020年4月5日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8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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