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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32 條

  1. 1.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
  2. 2.儲槽之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橢圓形儲槽: 二、圓筒形儲槽 (一)臥型之圓筒形儲槽: (二)豎型圓筒形儲槽內容積不含槽頂部分。 (三)內容積無法以公式計算者,得用近似之算法。
  3. 3.儲槽空間容積為內容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儲槽上部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者,其空間容積以其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之。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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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2 條,有以下解釋: 1. 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 這表示六類物品儲槽的容量不可以超過儲槽的實際容積減去空間容積得到的值。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儲槽實際容積是100立方米,空間容積是5立方米,則六類物品儲槽的容量不能超過100-5=95立方米。 2. 儲槽之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橢圓形儲槽: 二、圓筒形儲槽 (一)臥型之圓筒形儲槽: (二)豎型圓筒形儲槽內容積不含槽頂部分。 (三)內容積無法以公式計算者,得用近似之算法。 根據這項規定,不同形狀的儲槽有不同的內容積計算方式。對於橢圓形儲槽和圓筒形儲槽,根據不同的方向和位置,分別有不同的計算方法。如果無法使用公式計算內容積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近似的算法進行計算。 3. 儲槽空間容積為內容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儲槽上部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者,其空間容積以其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之。 根據這項規定,儲槽的空間容積為內容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然而,如果儲槽上部有固定式的滅火設備,那麼空間容積的計算方式會稍有不同。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但未達一公尺的水平面上部將被計算為空間容積。 以上解釋參考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2條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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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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