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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
  2. 儲槽之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橢圓形儲槽: 二、圓筒形儲槽 (一)臥型之圓筒形儲槽: (二)豎型圓筒形儲槽內容積不含槽頂部分。 (三)內容積無法以公式計算者,得用近似之算法。
  3. 儲槽空間容積為內容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儲槽上部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者,其空間容積以其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之。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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