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13開新分頁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13開新分頁第 二 節 (刪除) §48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60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附則 §79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第 二 節 (刪除)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54 條(刪除)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很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