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五、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六、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七、會結露之場所。 八、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九、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之處所。 二、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 三、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處所。
- 前二項所列場所,依下表狀況,選擇適當探測器設置: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