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7條的規定,探測器的設置有以下限制: 1.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以下場所: - 塵埃、粉末或水蒸氣大量滯留的場所 - 會散發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 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的場所 - 顯著高溫的場所 - 排放廢氣大量滯留的場所 - 煙會大量流入的場所 - 會結露的場所 - 設有用火設備且火焰外露的場所 - 其他對探測器功能造成障礙的場所 2.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以下場所: - 上述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禁止設置的場所 - 水蒸氣大量滯留的場所 - 其他對探測器功能造成障礙的場所 3. 根據不同情況,需選擇適當的探測器設置,具體內容需參考相關規範中的表格。 上述釋義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內政部消防署公告) - 表一: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分類及篩選表 - 表二: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使用方式 - 表三:火焰式探測器分類及篩選表 - 表四:火焰式探測器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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