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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五、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六、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七、會結露之場所。 八、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九、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2.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之處所。 二、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 三、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處所。
  3. 前二項所列場所,依下表狀況,選擇適當探測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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