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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7 條
- 1.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五、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六、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七、會結露之場所。 八、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九、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 2.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之處所。 二、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 三、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處所。
- 3.前二項所列場所,依下表狀況,選擇適當探測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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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7條的規定,探測器的設置有以下限制: 1.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以下場所: - 塵埃、粉末或水蒸氣大量滯留的場所 - 會散發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 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的場所 - 顯著高溫的場所 - 排放廢氣大量滯留的場所 - 煙會大量流入的場所 - 會結露的場所 - 設有用火設備且火焰外露的場所 - 其他對探測器功能造成障礙的場所 2.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以下場所: - 上述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禁止設置的場所 - 水蒸氣大量滯留的場所 - 其他對探測器功能造成障礙的場所 3. 根據不同情況,需選擇適當的探測器設置,具體內容需參考相關規範中的表格。 上述釋義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內政部消防署公告) - 表一: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分類及篩選表 - 表二: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使用方式 - 表三:火焰式探測器分類及篩選表 - 表四:火焰式探測器使用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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