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8 條
下表所列場所應就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 ┌─┬─┬─────┬───┬────┬───┬───────┐│設│樓│走廊或通道│昇降機│天花板等│天花板│地下層、無開口││置│梯│(限供第十│之昇降│高度在十│等高度│樓層及十一層以││場│或│二條第一款│坑道或│五公尺以│超過二│上之各樓層(前││所│斜│、第二款第│配管配│上,未滿│十公尺│揭所列樓層限供││ │坡│二目、第六│線管道│二十公尺│之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 │通│目至第十目│間 │之場所 │ │、第二款第二目││ │道│、第四款及│ │ │ │、第六目、第八││ │ │第五款使用│ │ │ │目至第十目及第││ │ │者) │ │ │ │五款使用者) │├─┼─┼─────┼───┼────┼───┼───────┤│偵│○│○ │○ │○ │ │○ ││煙│ │ │ │ │ │ ││式│ │ │ │ │ │ │├─┼─┼─────┼───┼────┼───┼───────┤│熱│ │○ │ │ │ │○ ││煙│ │ │ │ │ │ ││複│ │ │ │ │ │ ││合│ │ │ │ │ │ ││式│ │ │ │ │ │ │├─┼─┼─────┼───┼────┼───┼───────┤│火│ │ │ │○ │○ │○ ││焰│ │ │ │ │ │ ││式│ │ │ │ │ │ │├─┴─┴─────┴───┴────┴───┴───────┤│註:○表可選擇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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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8條規定了各種場所在選擇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時的要求。根據本條款的規定,以下場所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設置上述探測器: - 樓梯:包括走廊或通道中的樓梯。 - 昇降設備:包括昇降機或升降樓梯等。 - 天花板等:包括天花板、屋頂、牆壁等部位。 - 地下層、無開口之場所:包括地下室、坑道或無開口的區域。 - 各樓層及十一層以上之場所:包括超過二十公尺高度的樓層以及十一層以上的場所。 根據法規,這些場所在選擇設置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時有選擇的自由。具體的選擇應根據場所的特定要求和安全需求進行。例如,在樓梯區域可能會選擇熱煙複合式探測器,而在天花板等區域可能會選擇火焰式探測器。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18條 -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最近修訂日期:107年3月14日 - 參考文獻:https://www.nfpa.org/codes-and-standards/all-codes-and-standards/list-of-codes-and-standards/detail?code=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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