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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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條的规定,下列场所应该设置灭火器: 一、甲类场所、地下建筑物、幼儿园。 根据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甲类场所、地下建筑物和幼儿园应该设置灭火器。例如,台湾某个餐馆属于甲类场所,因此该场所应设置灭火器。 二、总楼地板面积在150平方公尺以上的乙、丙、丁类场所。 根据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总楼地板面积在150平方公尺以上的乙、丙、丁类场所应该设置灭火器。例如,台湾某个商场的总楼地板面积超过150平方公尺,则该商场应设置灭火器。 三、设于地下层或无开口楼层,且楼地板面积在50平方公尺以上的各类场所。 根据第14条第三项的规定,设于地下层或无开口楼层,且楼地板面积在50平方公尺以上的各类场所应该设置灭火器。例如,某个地下停车场的楼地板面积超过50平方公尺,则该停车场应设置灭火器。 四、设有放映室或变压器、配电盘及其他类似电气设备的各类场所。 根据第14条第四项的规定,设有放映室或变压器、配电盘及其他类似电气设备的各类场所应该设置灭火器。例如,某个影院设有放映室,则该影院应设置灭火器。 五、设有锅炉房、厨房等大量使用火源的各类场所。 根据第14条第五项的规定,设有锅炉房、厨房等大量使用火源的各类场所应该设置灭火器。例如,某个酒店的厨房使用大量火源,因此该厨房应设置灭火器。 以上是根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條的规定进行的逐项解释,并举出了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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