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條,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1. 五層以下建築物: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 六層以上建築物: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參考資料: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行政院消防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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