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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 條
- 1.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和大於一者。 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2.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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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知道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條規定了以下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1.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中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2.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中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3.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中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4. 若有不同危險程度的工作場所未達到前述三個款式的規定標準,則根據各款場所的實際面積為分子,依照各款規定的面積為分母來計算,若所得之比例總和大於一,則仍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5. 在同一建築基地內,若有兩棟以上的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且建築物間的外牆與中心線的水平距離在第一層為三公尺以下,第二層為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則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例如,如果一個工廠的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樓地板面積為2,500平方公尺,第二層樓地板面積為800平方公尺,則根據第1款的規定,該工廠不需要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因為合計面積不足三千平方公尺。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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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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