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知道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條規定了以下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1.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中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2.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中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3.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中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4. 若有不同危險程度的工作場所未達到前述三個款式的規定標準,則根據各款場所的實際面積為分子,依照各款規定的面積為分母來計算,若所得之比例總和大於一,則仍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5. 在同一建築基地內,若有兩棟以上的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且建築物間的外牆與中心線的水平距離在第一層為三公尺以下,第二層為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則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例如,如果一個工廠的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的第一層樓地板面積為2,500平方公尺,第二層樓地板面積為800平方公尺,則根據第1款的規定,該工廠不需要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因為合計面積不足三千平方公尺。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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