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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 條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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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條,對於各類場所的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在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方面,一般適用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之前的標準。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適用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之後的標準: 一、該場所需要設置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 二、如果增建或改建部分,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於民國8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時,則適用於該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 三、如果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則需要符合該變更後用途所要求的消防安全設備。 四、如果用途變更前,原本的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變更前的規定。 這條法條意在強調當各類場所進行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必須依據不同情況來設置相應的消防安全設備,以確保消防安全。例如,如果有使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場所進行增建或改建時,則必須根據修正後的標準來設置相應的消防安全設備,而不是依據增建、改建之前的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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