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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具手動及自動啟動功能。 二、應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應設於該中心。 三、設置遠端啟動裝置時,應設有可與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場所通話之設備。 四、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裝置附近,應設置送、收話器,並與其他內線電話明確區分。 六、應避免斜裝置,並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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