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逐項的釋義: 1. 根據第一款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免設置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 如果在居室內任何地方都能輕鬆地看到並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步行距離符合以下規定。不適用於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的情況。 - 如果步行距離在避難層下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的樓層下為十公尺以下,則可以免設置出口標示燈。 - 如果步行距離在避難層下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的樓層下為三十公尺以下,則可以免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 如果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則可以免設置避難指標。 - 如果居室符合以下規定: - 在居室內任何地方都能輕鬆地看到並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根據不同用途,其樓地板面積符合規定。 2. 第二款規定了設置避難設備的主要出入口應該具備的條件,包括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的防火門,並且設有避難指標和緊急照明設備,以確保該指標清晰易見。 3. 第三款中提到的樓梯或坡道應該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和能夠確認避難方向的樓層標示,這樣就可以免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此外,根據該法規的參考資料,一個與第 146 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建築物的樓層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或以下,並且是屬於供居住使用的集合住宅,則根據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建築物的居室可以免設置出口標示燈。這個例子可以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第一條中找到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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