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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下列規定者。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 (一)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二)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二、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其樓地板面積符合下表規定。 ┌───┬──────┬───────┬────────┐ │ 途別 │第十二條第一│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 │款第一目至第│第四目、第五目│六目、第二款第一││ │三目 │、第七目、第二│目至第九目、第十││ │ │款第十目 │一目、第十二目、││ │ │ │第三款、第四款 │├───┼──────┼───────┼────────┤│居室樓│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四百平方公尺以下││地板面│以下 │下 │ ││積 │ │ │ │└───┴──────┴───────┴────────┘ (二)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 三、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四、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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