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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5 條

  1. 1.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 2.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四、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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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5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的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如果這些燈設置在以下場所的主要避難路徑上,則該容量應為六十分鐘以上,並可以使用蓄電池設備和緊急發電機的組合方式: 1.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 2.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 根據法規,主要的避難路徑指符合以下條件的路徑: 1. 通往戶外的出入口,如果有排煙室,則排煙室是該出入口。 2. 通往直通樓梯的出入口,如果有排煙室,則排煙室是該出入口。 3. 通往第一點所提到的出入口的走廊或通道。 4. 直通樓梯。 例子:在一個總樓地板面積為六萬平方公尺的商場中,設置了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這些燈的緊急電源使用了容量為六十分鐘以上的蓄電池設備,並且結合了緊急發電機。根據法規,商場是屬於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因此需要符合這項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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