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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6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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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6條的規定,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的配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如果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則配線應直接連接到分路配線,不能安裝插座或開關等設備。 2. 電源回路不得設置開關。但是,如果使用三線式配線來充電或在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則不受此限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能夠正確運作,提供必要的照明訊號,以協助人們在火災或緊急情況下找到安全出口和避難方向。 這些資訊的來源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我們可以參考法規中的規定來了解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的配線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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