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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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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