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8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其應設避難器具得分別依下列規定減設之: 一、前條附表 1、至 5 所列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其設置場所應設數量欄所列收容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其應設避難器具數: (一)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 (二)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但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 二、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臺,其直下層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可通達,且屋頂平臺合於下列規定時,其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二具: (一)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臨屋頂平臺出入口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且無避難逃生障礙。 (三)通往避難橋必須經過之出入口,具容易開關之構造。 三、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其架空走廊合於下列規定者,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二具: (一)為防火構造。 (二)架空走廊二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 (三)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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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8 條,對於各類場所的各樓層應設置的避難器具,根據以下規定可以進行減設: 一、根據前一條附表 1 至 5 所列場所,如果符合以下規定,該場所所需的避難器具數量可以重新核算: (一)該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該建築物設有2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的安全梯。但剪刀式樓梯可以視為1座。 二、如果該建築物設有避難橋的屋頂平臺,並且該平臺的直下層設有2座以上可通達的安全梯,且該平臺符合以下規定,則該直下層每座避難橋可以減設2具避難器具: (一)該屋頂平臺的淨空間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 (二)該屋頂平臺的出入口設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並且沒有避難逃生的障礙。 (三)通往避難橋的出入口構造容易開關。 三、如果該樓層設有架空走廊,且該架空走廊符合以下規定,則該樓層每座架空走廊可以減設2具避難器具: (一)該架空走廊是防火構造。 (二)該架空走廊的兩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門(不包括防火鐵捲門),其防火時效為1小時以上。 (三)該架空走廊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的用途使用。 這意味著根據不同場所和樓層的特點,可以減少避難器具的數量,但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例如,如果一個建築物具有多個不同的避難方向和搶救途徑,則可以減少所需的避難器具數量。再舉一個例子,如果某個樓層設有架空走廊,並且具有能夠自動關閉的防火門,則可以減少所需的避難器具數量。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消防法施行細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611&article_id=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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