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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9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二、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三、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四、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 五、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 H 條之二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場所使用之樓層,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二)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三)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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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9條規定了各樓層符合以下條件的場所,可以免設避難器具: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其他建築物之設施。 二、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三、提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符合以下條件: -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 設有兩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的各部分均有兩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能通往安全梯。 四、提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前述條件外,還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 五、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場所使用之樓層,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兩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 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 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適當設置避難器具以提供人員在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下的避難逃生路線和裝置,以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 參考資料:消防法第12條第1款第6目、第10目、第2款第6目、第10目、第4款、第15條第2項、第88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4854號訂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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