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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8 條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 25MPa 之壓力。 二、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應有一公升以上,其所儲存之二氧化碳重量在零點六公斤以上,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 CNS 一一一七六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以上者。 四、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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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8條中關於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器的規定如下: 一、啟動用氣體容器的壓力應達到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25MPa以上。 例子參考:根據CNS 11176的規定,啟動用氣體容器的壓力應該達到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25MPa以上。 二、啟動用氣體容器的內容積應該至少有一公升,且所儲存的二氧化碳重量應該在零點六公斤以上,充填比應該在一點五以上。 例子參考:根據法規,啟動用氣體容器的內容積應該至少有一公升,且所儲存的二氧化碳重量應該在零點六公斤以上,充填比應該在一點五以上。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的安全裝置和容器閥應符合CNS 11176的規定。 例子參考:根據CNS 11176的規定,啟動用氣體容器的安全裝置和容器閥應該符合規定。 四、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同時供應防護區域的自動關閉裝置。 例子參考:根據該法條,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8條中關於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的釋義描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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