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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之滅火設備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 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
  2.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配管除依前項規定設置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其中高壓式為管號 Sch 80 以上,低壓式為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二、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其中高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 16.5 MPa 以上,低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75MPa 以上。 三、配管接頭及閥類之耐壓,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MPa 以上,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75MPa以上,並予當之防蝕處理。
  3.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配管除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 Sch 8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但設有壓力調整裝置之二次側配管,得使用溫度攝氏四十度時,具耐最高調整壓力以上之鋼管,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二、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 MPa 以上。但設有壓力調整裝置之二次側配管,得使用溫度攝氏四十度時,具耐最高調整壓力以上之銅管。 三、配管接頭及閥類,應具耐內部壓力強度,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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