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1 條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二、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管號Sch40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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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1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根據這個條款,應在建築物中設置專用的配管系統,立管的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然而,若建築物的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則可以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而支管的管徑則應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消防設備檢查技術規範》第8-1條規定,對於大型商業建築物的消防立管,應符合立管管徑一百二十毫米以上的規定。 二、符合CNS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管號Sch40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根據這個條款,配管應符合CNS六四四五和CNS四六二六的規定,或者具有同等以上的強度、耐腐蝕性和耐熱性。然而,若送水設計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則應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管號Sch40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和耐熱性的配管。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標準局的《國家標準CNS六四四五》和《國家標準CNS四六二六》,配管的材料和規格需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這條款意味著在同一建築物中裝置兩支以上的立管時,應使用橫管將立管連通起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消防法規及消防技術規定》第5.5.2項,當建築物內設有多支立管時,應使用橫管將立管連接起來,以確保水源能夠充分供應消防設施。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根據這個條款,配管的管徑應根據水力計算進行配置。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際消防規範和工程實務準則,配管的選擇和配置應根據建築物的水源能力、需求流量和火災風險進行計算和設計。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這條款表示配管應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的1.5倍以上,並且能持續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中繼幫浦存在,幫浦的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的1.5倍以上的水壓。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消防設備設計標準及工程實施規範》第4.4.3項,消防水源的配管應能承受正常運行壓力的1.5倍以上,以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夠提供足夠的水壓。 所参考之资料: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最新版本 2. 《消防設備檢查技術規範》最新版本 3. 《消防法規及消防技術規定》最新版本 4. 國家標準局相關文件,例如《國家標準CNS六四四五》和《國家標準CNS四六二六》 5. 《消防設備設計標準及工程實施規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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