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0 條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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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0條的規定,出水口和送水口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出水口應設置在地下建築物各層、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位置,以方便消防人員進行救火,且任何點到出水口的水平距離應在50公尺以內。 2. 出水口應為雙口形式,並配備63毫米快速接頭,安裝高度應在0.5公尺至1.5公尺之間,並放置在厚度達到1.6毫米以上的鋼板或同等性能的不燃材料製箱內。箱子的短邊長度應在40公分以上,長邊應在50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個字至少應有20平方公分的大小。但在第十層以下的樓層,可以使用單口形式。 3. 在屋頂上應設置至少一個用於測試的出水口。 4. 送水口應設置在消防車容易接近且沒有送水障礙的位置,其數量應超過立管的數量。 5. 送水口也應為雙口形式,並配備63毫米內接陰式快速接頭,安裝高度應在0.5公尺以上1公尺以下,並標明「連接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6. 送水口應附近設置便於檢查確認的裝置,例如逆止閥和止水閥。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根據「中華民國消防署-消防設施安裝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法規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和管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法規對於消防設施的設置標準和位置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包括出水口和送水口的設置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消防設施能夠有效地進行救火行動,並提供足夠的水源供應。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消防署-消防設施安裝管理辦法 - 各項法規相關法條及最新修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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