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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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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9條規定,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1. 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2. 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3. 集合住宅之居室。 4. 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5. 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6. 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這些處所根據該條規定,不需要設置緊急照明設備。這些規定可提供作為範例,以便適用於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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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9 條規定:「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