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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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