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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9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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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9條規定,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1. 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2. 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3. 集合住宅之居室。 4. 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5. 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6. 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這些處所根據該條規定,不需要設置緊急照明設備。這些規定可提供作為範例,以便適用於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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