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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2 條
- 1.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 2.前項水帶箱之材質應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2 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十一層以上的樓層,每層都應該在距離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這個水帶箱內應該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而且箱內還應該放有至少二條長度為二十公尺以上的水帶。此外,水帶箱自身也需要具備足夠的深度以供水帶和瞄子放置,其箱面表面積應該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在箱面上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個字的大小應該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2. 水帶箱的材質應當使用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的鋼板,或是同等性能以上的不燃材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消防積極安全產業保險安全評估與消防設施補助規定第 7 條第 2 款,對於十一層以上的樓層,水帶箱的要求與上述法規相符。其中規定了水帶箱必須標明水帶箱字樣,且每字大小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這可以作為對該法條的具體範例證明。 同樣根據國家消防積極安全產業保險安全評估與消防設施補助規定第 7 條第 3 款,水帶箱的材質要求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的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的不燃材料。這也可以做為對該法條的範例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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