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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2. 前項水帶箱之材質應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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