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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3 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H=h1+h2+h3+60m 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 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 五、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 六、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 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 八、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話之裝置。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0.6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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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問題描述,該問題請求針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3條」進行逐條釋義。據此,需參考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相關資料。然而,在上述文件中並未提及有關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3條」的任何信息。因此,無法依據提供的資料回答有關問題。 對於無法回答的部分,我們應該指出我們目前沒有足夠的資訊來回答問題,而不應該嘗試透過臆測來填充空白。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應依據正確的法律文件和資料來進行推論和判斷。如果資料提供的內容不足以支持對問題的回答,我們應該提出這一點並尋求更多資訊來完成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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