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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4 條
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送水設計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H=h1+h2+h3+60m 二、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四公尺。 三、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 四、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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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4條,送水設計壓力的計算方式如下: 1. 送水設計壓力等於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上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再加上落差和放水壓力,即H=h1+h2+h3+60m。 2. 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四公尺。 3. 立管水量,在最上層與其直下層之間,每分鐘為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每分鐘為二千四百公升。 4. 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 依照法規的規定,送水設計壓力必須達到上述計算值以上。參考資料中有提供相關的計算公式和數值範例,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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